时间:2020-08-06
关于第9052187号“武当道”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26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神农本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武当道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052187号“武当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964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5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商业使用,并会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复印件)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进口合同及相应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以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武汉太极三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于2013年11月6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5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该类“进出口代理”服务的内容是:为他人提供进出口代理服务。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江苏龙城精锻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该证据仅可以证明被许可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2合同和发票显示他人为被许可人提供货物进口代理服务,而非为他人商业活动提供帮助或服务,因此,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