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富林高科FLILIN HIGH TECHNOLOG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848503号“富林高科FLILIN HIGH

    TECHNOLOG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376号

       

      申请人:烟台市富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848503号“富林高科FLILIN HIGH TECHNOLOG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6073号、第13267685号、第15786685号商标相比较,在文字的构成及呼叫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