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KASTL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581368号“KASTL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86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KASTLE GMBH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玛珑狄勃设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581368号“KASTL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5180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2015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09日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委任北京雪上飞商贸有限公司为中国独家代理商并授权其使用“KASTLE”商标在中国推广和销售“KASTLE”产品。申请人自商标注册以来一直处于持续使用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局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北京雪上飞商贸有限公司签署的授权书及经销合同;
      2、复审商标参加展会的现场图片;
      3、北京雪上飞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处购买商品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
      4、申请人与北京公司(Beijing Mega Technology Inc)之间业务往来订单;
      5、ISPO北京2019的主办方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开具给北京雪上飞商贸有限公司的参展确认书;
      6、被申请人参展现场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北京雪上飞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不能证明已经实际履行,且合同约定经销产品 skiproducts滑雪产品。申请人提交的海关进货报关单显示晚于指定期间。申请人提交的参展证据晚于指定期间。申请人与Beijing Mega Technology Inc签订的业务订单为自制证据。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ISPO北京2019第十五届亚洲运动用品与时尚展的媒体报道为主要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与北京雪上飞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中明确服装等产品的生产商及经销商。
      申请人随质证意见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7、2018年国际冬季运动北京博览会的宣传册;
      8、北京雪上飞商贸有限公司在2018年博览会的展位及现场图片;
      9、北京雪上飞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
      10、首届雪乐山室内滑雪联赛的宣传板和其他相关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01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0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尤其是运动服等商品上。2018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2015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09日期间是否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北京雪上飞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被许可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2、4、6、8为业务往来订单及参展图片系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3、5显示时间均晚于指定期间;证据7、10均为宣传图片,虽显示复审商标,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上述证据与申请人的使用相关联。证据9系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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