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78377 - 商评字[2020]第0000119190号 - 申请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778377号“小罐茶 XIAOGUANCH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190号

       

      申请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8377号“小罐茶 XIAOGUANC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二、申请人在先已有“小罐茶”系列商标在第21类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20869号“小冠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和光盘形式):1、宣传使用材料;2、年度审计报告;3、授权许可合同;4、所获荣誉;5、维权资料;6、媒体报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显著部分“小罐茶”与引证商标文字“小冠茶”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壶保暖套外的茶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壶保暖套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由文字“小罐茶”、对应拼音“XIAOGUANCHA”及罐装图形组成,该标识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罐等商品上,相关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或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表示本商品包装等特点的文字,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享有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王小源
    郑婷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