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5393371号“力高 LEAGUE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32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力高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弘浙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暴雪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5393371号“力高 LEAGU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977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杭州力高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委托杭州弘浙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5年12月27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杭州力高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暴雪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我局决定:撤销第5393371号第18类“力高;LEAGUE”注册商标,原第539337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属下有5个以生产箱包为主的公司,申请人在企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工作服等都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在2015年12月27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向商标局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查,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手机图片及网页检索;2、《大美中国》杂志;3、公司大厦及厂房图片;4、工作服及名片图片;5、荣誉资料;6、纳税明细表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陈晓军于2006年6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8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用于装化妆用品的手提包(空的);旅行袋;旅行用衣袋;帆布背包;购物网袋;衣箱;手提包;购物袋;小皮夹;爬山用手提袋”商品上,2013年5月9日经核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经续展,有限期限至2029年8月13日。
我局认为,虽然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实施之时,但本案审理对象为2015年12月27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期间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期间在2013年《商标法》实施之后,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用于装化妆用品的手提包(空的);旅行袋;旅行用衣袋;帆布背包;购物网袋;衣箱;手提包;购物袋;小皮夹;爬山用手提袋”核定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在核定的“用于装化妆用品的手提包(空的);旅行袋;旅行用衣袋”商品上的使用,依据在案证据我局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的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