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14770号“SenseCa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359号
申请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14770号“SenseC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12711号、第1891687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同意书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含义有所不同,故我局合理推定,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较小,可先不判为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