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3359028号“MJGIRDEAR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904号
申请人:施复元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萍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5日对第23359028号“MJGIRDEAR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74655号“哥弟 GIRD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8522号“GIRD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GIRDEAR”、“哥弟 GIRDEAR”为申请人独创,且经过多年宣传使用已成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恶意,是对引证商标的摹仿,严重损害申请人“哥弟”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早期使用证明、行业排名、荣誉证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2006年,申请人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哥弟 GIRDEAR”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MJGIRDEARR”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文字“GIRDEAR”、引证商标二文字“GIRDEAR”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衣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且已充分考虑了各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素,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已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