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694718号“蟠桃车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993号
申请人:湖南西游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94718号“蟠桃车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99589号“蟠桃车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01985号“蟠桃科技 PEEN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38357号“蟠桃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982404号“金蟠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四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蟠桃”,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