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757254号“辣桂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991号
申请人:慧阳坊(厦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7254号“辣桂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辣桂坊”构成,其中文字“辣桂”是油桂的别称,即从生长期较长的肉桂树上剥下的皮,含油量较高,有很高的药用价值,具有散寒止痛、温经通脉等功效。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肉松、鱼制食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