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睡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234352号“易睡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916号

       

      申请人:深圳市拓丰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4352号“易睡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易睡宝”属于暗示性标识,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申请商标联想到申请人具备辅助睡眠作用的香料类商品,其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具备显著特征。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易睡宝”构成,该文字注册在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熏香制剂(香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商品安神助眠的功效,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