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792190号“服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434号
申请人:上海服友速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广信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92190号“服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18638号“友服传媒 YOUFU ME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不近似,针对的服务人群不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构思独创而成,具备显著性,该标志作为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以及使用,已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拥有了很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并未对消费者造成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运、汽车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运、汽车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服友”构成,按照从右到左的读写顺序,申请商标为“友服”,与引证商标的“友服传媒”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较高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