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318936号“暴龙瓦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282号
申请人:张朝霞
委托代理人:重庆彬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18936号“暴龙瓦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758225号“暴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工商信息资料、宣传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