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142082号“吉祥宇Jixiangy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558号
申请人:安徽容大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知粤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42082号“吉祥宇Jixiang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933690号“吉祥羽JIXIANG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吉祥宇”与引证商标汉字“吉祥羽”仅一字之差,呼叫相同,两商标所对应汉语拼音“Jixiangyu”和“JIXIANGYU”仅书写形式存在差异,两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轮平衡器;陆地车辆用传动链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座椅头套;运载工具座椅用安全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