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045359 - 商评字[2020]第0000112272号 - 申请人:朱新和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45359号“城隍老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272号

       

      申请人:朱新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45359号“城隍老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其与第847869号“老城隍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也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典当经纪;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典当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同时,“城隍庙”是供奉道教神灵的庙宇,申请商标虽含有“老”字,但并未改变城隍庙的整体含义,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注册和使用有害于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