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9924054 - 商评字[2020]第0000114711号 - 申请人:河北瑞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9240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711号

       

      申请人:河北瑞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国为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240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98862号图形商标、第475725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4月20日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且满一年,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材料测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检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