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4815043号“蓝海國際 INTERNATIONAL
BLUE HORIZO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78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法匠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815043号“蓝海國際 INTERNATIONAL BLUE HORIZO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080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人一直对其进行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予被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注册证;2、营业执照;3、授权证明;4、买卖合同;5、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信息截图;6、产品标签、包装盒图片;7、产品图册原件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8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料酒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期至2028年4月27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营业执照仅表明公司的经营资质;证据3资料无相关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买卖合同未体现复审商标,且无有效的发票等资料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其实际履行情况;证据5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6、7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其所载的产品已面向相关公众并进入商业流通领域;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19日期间在开胃酒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