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泰禾926”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565809号“泰禾926”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528号

       

      申请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65809号“泰禾92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36507号“泰禾TaiHe及图”商标、第12478820号“泰禾”商标、第27270534号“泰和”商标、第36167127号“泰和”商标、第23528434号“926 F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三、引证商标三、四已为无效状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人官网关于及图业务及“泰禾”商标的介绍;相关媒体报道;企业信息;商标档案等。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6]第0000057269号撤销复审决定,决定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至本案审理时,仍为有效注册商标。3、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15892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4、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泰禾 926” 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汉字“泰禾”;与引证商标五均包含数字“926”,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