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40049669号“八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735号
申请人:河南八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49669号“八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是申请人指定使用商品的数量单位,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并无直接的关联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八支”,该文字指定使用在水(饮料)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数量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取得了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