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讯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491503号“讯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671号

       

      申请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1503号“讯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为“讯飞”。“讯飞”是申请人驰名商标的主要显著部分。“讯飞”是申请人独特的艺术设计作品并具有很强的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02831号“迅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案件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19360号“飞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案件中,两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9年2月21日第1636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不予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讯飞”与引证商标一“迅飞”、引证商标二“飞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担保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