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97277号“双效小蓝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445号
申请人:广州创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97277号“双效小蓝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整体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功能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在先已有大量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天猫、淘宝、微信公众号、微淘、微博等平台的宣传和使用截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双效小蓝砖”文字构成,指定使用在化妆用收敛剂、晒黑制剂(化妆品)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原则,因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