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825528号“缘笙泰 YUANSHENGT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715号
申请人:黄壮志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25528号“缘笙泰 YUANSHENGT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材加工、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吹制玻璃器皿、燃料精炼、精炼、广告品印刷、封口印章的雕刻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04641号“缘生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共存于类似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92176号图形商标、第28475620号“岚宫希宝及图”商标、第7949993号图形商标、第10705904号图形商标、第129615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共存于类似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材加工、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吹制玻璃器皿、燃料精炼、精炼、广告品印刷、封口印章的雕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缘笙泰 YUANSHENGTAI及图”与引证商标一“缘生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材加工、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吹制玻璃器皿、燃料精炼、精炼、广告品印刷、封口印章的雕刻外的油料加工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榨水果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除药材加工、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吹制玻璃器皿、燃料精炼、精炼、广告品印刷、封口印章的雕刻外的油料加工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材加工、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吹制玻璃器皿、燃料精炼、精炼、广告品印刷、封口印章的雕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