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721579 - 商评字[2020]第0000112719号 - 申请人:顺安塑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721579号“顺立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719号

       

      申请人:顺安塑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鲸狮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1579号“顺立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06578号“立顺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具有较大的知名度,且经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资质、培育名单、行业展会图片、宣传图片、产品图片、厂服图片、名片、宣传册、企业证书、专利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顺立安”与引证商标“立顺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