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995010号“今园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720号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新闻中心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95010号“今园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86861号“今园 KEY AREA K@及图”商标、第16886816号“今园 KEY AREA K@及图”商标、第16886895号“今园 KEY AREA 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被申请撤销,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报纸和电子期刊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今园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今园 KEY AREA K@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第41类培训、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教育、技术研究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