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ETAB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9345735号“WEETABI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99627号重审第0000002305号

       

      申请人:威特贝克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99627号《关于第19345735号“WEETAB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5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28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553号行政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第11034180号“weetab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该事实导致第19345735号“WEETAB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即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