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邗H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924145号“邗H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450号

       

      申请人:黄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24145号“邗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22351号“邗山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含义和呼叫上区别显著,并存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相当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邗”、汉语拼音及简单图形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邗山泉”构成,其中“山泉”二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文字“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