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927297号“You Tri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241号
申请人:四川优程途尔旅游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27297号“You Tr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4523号“游趣Youtrip”商标、第24788397号“You Trip及图”商标、第13757722号“YOUJI及图”商标、第23162323号“游起来you176.com”商标、第20660164号“羽行家Yu trip及图”商标、第30841920号“YOURTR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等待诉讼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You Trip”与引证商标二外文“You Trip”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YOU”、引证商标四外文“you176.com”、引证商标五外文“Yu trip”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旅游交通安排;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预订;商品包装;商品打包;礼品包装;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旅行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