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华联美购HUALIANMEIGO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8181692号“华联美购HUALIANMEIGOU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237号

       

      申请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久安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8日对第18181692号“华联美购HUALIANMEIGO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345627号“华联超市Hualian Supermarket及图”商标、第5825607号“华联超市Hualian Supermark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主观上具有抢注摹仿引证商标的恶意,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复印件):
      1、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
      4、相关媒体报道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上海拼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2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18年1月20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作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汉字“华联美购”、拼音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华联美购”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汉字“华联超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版面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职业介绍所、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并存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申请人还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首先,申请人并未主张除商标权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亦未就此提交证据,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商标注册信息,不能证明其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为主体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其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所体现的服务项目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证据4与本案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将“华联超市”作为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职业介绍所、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