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35944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513号
申请人:新丝路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坤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94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36471216号“鲸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1736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89903号“Haihong Wha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4273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949070号“律金汇 LV JIN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590705号“Haihong Wha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