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关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87887号“关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393号

       

      申请人:永康市鸿萨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87887号“关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35144号“关心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040545号“好关心HAOGUAN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310360号“开尔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67027号“360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527976号“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202280号“CARE 2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293210号“诺和关怀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076868号“关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019764号“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而且,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中,引证商标三处于实质审查中,引证商标五等待实质审查中,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中,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现为在先有效商标。2、引证商标三、五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九指定使用的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关心”,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九标识或显著识别部分标识“关心网”、“好关心”、“关芯”、“CARE”或“care”(译为“关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