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AL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602号“AMAAL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89号

       

      申请人:FARAH ZAFAR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7602号“AMAA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754274号商标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