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创享车生活FUN LI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91374号“创享车生活FUN L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402号

       

      申请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91374号“创享车生活FUN 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26486号“创享 CHOS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77726号“创享 CHOS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发音呼叫、整体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多个包含“创享”二者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创享车生活FUN LINK”是申请人最新发布的服务品牌,经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及企业登记信息、相关媒体报道、纳税证明、广告费审计报告、相关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车辆保养和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创享车生活”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创享”,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