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491031号“SHENHFB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297号
申请人:温州神话防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1031号“SHENHFB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77983A号商标、第16852292号商标、第11522629号商标、第33195913号商标、第12473204号商标、第4459604号商标、第31348830号商标、第501144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七文字构成、呼叫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八在构图要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八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八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申请商标虽指定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八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