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变更_近似商标_“KARCH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475号“KARCH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020号

       

      申请人:阿尔弗雷德•卡赫欧洲两合公司(  &.)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475号“KARC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类商品上国际注册第9232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商品上国际注册第12889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966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834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类商品上国际注册第12889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人已向国际局提交在中国的服务限定申请,申请将“下述商品的批发和零售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和/或邮购目录提供的批发和零售服务,即清洁剂,去污剂,肥皂,家居用品,电气产品,电子产品,数据载体,家居技术产品,通信技术产品,清洗技术产品,清洗装置,材料处理和表面处理技术产品,园艺、农业、林业和市政用设备,机械和手动园艺器具,水处理技术产品,冷却、采暖和烹饪技术产品;”服务限定为“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上述所有服务涉及以下领域:清洁剂,去污剂,肥皂,家居用品,电气产品,电子产品,数据载体,家居技术,通信技术,清洗技术,清洗装置,材料处理和表面处理技术,园艺、农业、林业和市政用设备,机械和手动园艺器具,水处理技术,冷却、采暖和烹饪技术;”
      经国际局核准,申请商标权利人名义已变更为阿尔弗雷德•卡赫欧洲两合公司(ALFRED KARCHER SE&CO.KG),与其余132件引证商标权利人名义一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三、四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二者均已撤销。
      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1、3、5至12、17、20至22类复审商品、第35至4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变更核准通知书及翻译、引证商标三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及决定、引证商标四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及撤销公告、申请商标服务限定申请及翻译、限定核准与公告及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五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三、四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二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9、11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权利人名义已变更为阿尔弗雷德•卡赫欧洲两合公司(ALFRED KARCHER SE&CO.KG),与其余132件引证商标权利人名义已归为一致,故其余132件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第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供水配件和软管的金属接头和连接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导管和管子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KARCHER”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和控制电用装置和仪器;无线发射器和接收器;移动数据通信设备;电动控制器,包括投币启动的;电气控制器;定时开关;电动灌溉控制装置;测量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供暖装置;水分配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导管和管子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7类商品上,引证商标四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手动喷雾器(花卉喷水器);草坪洒水器;浇水软管用喷水管子;软管用喷嘴”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家用细筛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已限定为“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上述所有服务涉及以下领域:清洁剂,去污剂,肥皂,家居用品,电气产品,电子产品,数据载体,家居技术,通信技术,清洗技术,清洗装置,材料处理和表面处理技术,园艺、农业、林业和市政用设备,机械和手动园艺器具,水处理技术,冷却、采暖和烹饪技术”,此时其在上述服务上已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用于供水配件和软管的金属接头和连接件商品、第9类“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和控制电用装置和仪器;无线发射器和接收器;移动数据通信设备;电动控制器,包括投币启动的;电气控制器;定时开关;电动灌溉控制装置;测量装置;”商品、第11类“供暖装置;水分配设备”商品、第21类“手动喷雾器(花卉喷水器);草坪洒水器;浇水软管用喷水管子;软管用喷嘴”商品上的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9、11、21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第1、3、5、7、8、10、12、17、20、22类复审商品上、第35至4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