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南磨房nanmofa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6124550号“南磨房nanmofa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9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思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德天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翠美
      
      申请人因第6124550号“南磨房nanmof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57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河北思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李翠美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6124550号第30类“南磨房nanmofang”注册商标,原第612455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中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复审商标已经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未提交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打印件):
      1、被申请人与天津市嘉里大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书》及对应的商品出库单;
      2、复审商标使用的产品及包装袋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河北思盼食用油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软糖(糖果);饺子;包子;玉米(磨过的);人食用的去壳谷物;酥糖;芝麻糊;挂面;醋商品上。后经核准变更至申请人名下。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5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糖果;饺子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本案中,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未提交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中提交的证据1中,购销合同书及送货单在缺乏如发票及汇款凭证等证据佐证情形下,不能证明购销合同书已实际履行。证据2仅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其于上述指定期间内在糖果等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