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NEO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5291433号“NEO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29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韦相冀
      委托代理人:芜湖远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凌涛
      
      申请人因第15291433号“NEO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637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韦相冀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凌涛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5291433号第3类“NEOU”注册商标,原第1529143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2018年11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为类似商品,复审商标自2014年申请至今,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与法律状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为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陈情书及关系证明文件等;
      2、商标注册情况及版权证书;
      3、商标授权资料;
      4、复审商标转让相关材料;
      5、中国大陆代理相关资料;
      6、泰国生产及相关批文;
      7、中国电商渠道维权相关材料;
      8、泰国机场和巴士广告;
      9、泰国销售相关材料;
      10、泰国皇权免税店销售相关材料;
      11、泰国推广荣誉情况;
      12、中国推广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辛易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洗发剂;美容面膜;化妆品;成套化妆品;防皱霜;去斑霜;增白霜;化妆洗液;修面剂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0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洗面奶;化妆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商标法》设置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清除闲置商标,避免商标资源的占用和浪费;对于商标权利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复审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也能够发挥标识商品不同来源作用情形的,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陈情书、关系证明及结婚证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所有人韦相冀与KUMLANGPAET CO.LTD.公司股东RAMON MEENUCHANARD系夫妻关系。故KUMLANGPAET CO.LTD.公司及其股东RAMON MEENUCHANARD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均为不违背申请人意志的使用。证据12中,天猫国际、京东及小红书销售平台截图显示了销售复审商标洗面奶产品情况。证据7为复审商标在中国的网络维权委托服务合同及对应收款收据,形成时间亦在上述指定期间内。结合证据5,KUMLANGPAET CO.LTD.公司的中国代理对复审商标化妆品产品所做的检验报告、证据8-证据11复审商标洗面奶等商品在泰国的宣传及销售等证据,虽然前述部分证据在指定期间后形成,但可以充分体现出申请人的实际使用意图。故前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洗面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洗面奶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剂;美容面膜;化妆品;成套化妆品;防皱霜;去斑霜;增白霜;化妆洗液;修面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洗发剂;美容面膜;化妆品;成套化妆品;防皱霜;去斑霜;增白霜;化妆洗液;修面剂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