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50342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541号
申请人:红牛(广州)饮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大状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34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63830号“KOSH BUFFALO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田淑芹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