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龙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742063号“龙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573号

       

      申请人:浙江龙邦多彩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2063号“龙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8754号“龙邦 LONGBANG及图”商标、第30819325号“龙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不应阻碍申请商标注册。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失去商标专用权,且至本案审理时已超过一年,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注册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超过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龙邦”与引证商标二“龙邦”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涂料(油漆)”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