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苗旺万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553098号“苗旺万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554号

       

      申请人:哈尔滨微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华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53098号“苗旺万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而得,有其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苗旺万家”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肥料”等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其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