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大鸣山 da ming sh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124254号“大鸣山 da ming sh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552号

       

      申请人:广西三人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融易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4254号“大鸣山 da ming 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0124号“大茗山”商标、第30533584号“大明山”商标、第25487948号“仡傩乐园大闸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大鸣山 da ming sha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大茗山”、引证商标二“大明山”相比较,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树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