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40200502号“真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012号
申请人:深圳市真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00502号“真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39095号“真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41937号“真之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潇文
2020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