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544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165号

       

      申请人:ETRO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544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为意大利知名服饰设计、制作商,旗下拥有“Etro”品牌。申请商标即为“Etro”品牌的经典腰果花图案,该图案设计独特、独树一帜,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2、申请商标已在欧盟取得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2、有道词典上关于“腰果花”的英文释义;3、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商标在欧盟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14、16、18、20、21、24、25、26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