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海美时光 国际亲子游泳馆Happy Family Ti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0331791号“海美时光 国际亲子游泳馆Happy

    Family Ti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58719号重审第0000002371号

       

      申请人:北京海美时光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58719号《关于第20331791号“海美时光 国际亲子游泳馆Happy Family Ti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1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诉争商标是否因引证商标被撤销而应被核准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230718033008号“海美Haime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二审判决作出时尚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且与诉争商标构成核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一、二审法院依据当时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作法并无不妥。但根据本院再审查明事实,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商品及服务上均已被撤销并公告。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由于本案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诉争商标的注册审查程序尚未完结,在此过程中,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其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故,本案一、二审行政判决及被诉决定均应予撤销。
      综上,海美时光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549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532号行政判决书;
      三、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158719号《关于第20331791号“海美时光 国际亲子游泳馆HAPPY FAMILY TI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20331791号“海美时光 国际亲子游泳馆HAPPY FAMILY TIME”商标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