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旋转弹射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58144号“旋转弹射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203号

       

      申请人:武汉指娱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讯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8144号“旋转弹射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既没有体现商品的功能用途,也没有体现商品的其他特点,具有较高辨识度和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旋转弹射球”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