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1871397号“AUNTIE ANN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251号
申请人:安姨特许经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871397号“AUNTIE ANN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我局认定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3300号“AUNTIE ANNE'S”商标、第G914036号“AUNTIE ANNE’S PRETZEL PERFECT”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的决定。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复审阶段。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于2015年12月28日已合并至申请人集团公司名下。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商标档案、公司合并的证明文件及其翻译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经由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安姨特许经营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转让给了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AUNTIE ANNE'S”,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水、饮料香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