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VISION OF SUP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7793号“VISION OF SUP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361号

       

      申请人:POZZI RENATO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7793号“VISION OF SUP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06861号“励泰 SUPERL及图”商标、第10849426号“SUPER-K”商标、第21715839号“SUPER-K”商标、第28092630号“SUPER-X”商标、第6424542号“SUPER SPORTS及图”商标、第6155830号“SUPERSPORT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3091号“SUPER”商标、第6155832号“SUPERSPORTS”商标、第6424541号“SUPERSPORTS及图”商标、第15882744号“IXSUPER”商标、第33871581号“SUPER 水军”商标、第33266158号“SUPER&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七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8类和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账单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18类和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和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