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4686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8364号
申请人: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86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68633号“图形”商标、第4459680号“图形”商标、第14887364号“美中美MERRY MATE及图”商标、第13937452号“图形”商标、第14874369号“晟美光学SKYVIEW及图”商标、第2100637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子公司简介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三、五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