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722095号“小南国养生XIAO NAN GUO
YANG S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8368号
申请人:吕小龙
委托代理人:陕西企沃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2095号“小南国养生XIAO NAN GUO YANG 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30434号“小南国花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47887号“小南国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09518号“小南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521128号“小楠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275892号“南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275893号“南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9828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医疗护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理疗”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