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532416 - 商评字[2020]第0000138371号 - 申请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532416号“宝能平行进口汽车BAONENG

    PARALLEL IMPORT CARS 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8371号

       

      申请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32416号“宝能平行进口汽车BAONENG PARALLEL IMPORT CARS 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是根据申请人字号臆造而来,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03803号“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其权利状态尚不明确。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进口汽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