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735840号“锡钻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983号
申请人:无锡锡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才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35840号“锡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54273号“QIAN YI WEN HUA及图”商标、第30065574号图形商标、第3213717号“SHENG HUI及图”商标、第7463972号“A PASSION FOR EXCELLENCE XM及图”商标、第8261023号“盛辉及图”商标、第1346353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办事处照片;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部分“锡钻”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