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722982号“锡钻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985号
申请人:无锡锡钻地质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才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22982号“锡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60948号“盛辉及图”商标、第12060269号图形商标、第12532313号图形商标、第12963646号图形商标、第20720369号图形商标、第24063101号“精毅天马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办事处照片;销售合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部分“锡钻”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6日